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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位置: 同花顺配资高杠杆股票=股票高杠杆=股市配资杠杆申请 > 同花顺配资高杠杆股票 >正规股票杠杆详情 国寿安保泰宁利率债债券: 国寿安保泰宁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发布日期:2024-10-01 11:30 点击次数:77
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委员会证监许可【2024】878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以及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机构进行认购的,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 级差;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认购的,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单笔追 加不得低于 1 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 账户累计认购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 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总金额拟不超过 6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基 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基金募集 过程中募集规模达到 60 亿元的, 本基金结束募集。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认购申请金额超过 60 亿元,基金管理人将 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 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认购 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 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规模的上限进行调整, 具体限制请参见相关公告。 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已经开立基金账户,则无须再另行开立基金账户,直接以此 基金账户办理认购申请即可。未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以到本公司指定销售网点和本公司直销中 心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本公司同时开通网上开户功能,详细情况请登录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https://e.gsfunds.com.cn/etrading/)查询。 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当 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应在 T+2 日到基金销售机构查询受理情况,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可以到基金销售机构打印交易确认书。 细阅读《国寿安保泰宁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打本公司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9-258-258)咨询购买事宜。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 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 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 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 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 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 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与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将面临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 还包括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 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对赎回要求,在管理现金头寸 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利率债(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活期存款以及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可转债、可交换债、信用债和国债期货。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利率 债资产(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央行票据)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标的资产大部分为标准化债券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同时,本基金 严格控制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和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比 例。除此之外,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制定出现金持有量的上下限计划,在该限 制范围内进行现金比例调控或现金与证券的转化。本基金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 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 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事前监测、事中管控 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经理和合规管理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确 认是否可以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当发现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需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 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 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 相关约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a)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 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b)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 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c)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 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 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 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d)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f)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4009-258-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通过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进行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中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 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 构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寿安保泰宁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简称:国寿安保泰宁利率债债券,基金代码: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销售机构和销售地点 (1)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0、11、12 层 联系电话: 010-50850723 传真: 010-50850777 联系人: 孙瑶 (2)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址: https://e.gsfunds.com.cn/etrading/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 (九)发售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7 月 15 日;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 适当的调整, 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十)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额缴款。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若认购无效或失败, 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或失败的款项退回。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 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机构进行认购的,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 级差;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认购的,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单笔追 加不得低于 1 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 账户累计认购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和前端收费模式。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元) 认购费率 M < 100 万 0.60% M ≥ 500 万 1000 元/笔 按笔收取, 注: M 为认购金额。 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开户并认购本基金,享受认购费率 1 折优惠,认购费率为固定金 额的,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具体详见 2018 年 4 月 17 日刊登的《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开展直销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认购费由基金份额认购人承担,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投资者在认购期之内多次认购的,需按单一交易账户认购期累计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认 购费用; (4)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 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3 元,则 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1+0.60%) = 9,940.36 元 认购费用 =10,000-9,940.36 = 59.64 元 认购份额 = (9,940.36+3)/1.00 = 9,943.3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3 元,则其 可得到 9,943.36 份的认购份额。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 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本公司直销中心及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账户开户、认购申请。 (一)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 9: 30—17: 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正反两面签字复印件(开户证件类型将以最新监管要求为准)。 (2)指定银行账户的同名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储蓄卡、借记卡原件及加上个人签名的复印件。 (3)投资者欲开立中登账户,需提供本人 A 股账户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复印件,及开户证券 公司营业部席位号。 (4)填写合格并且留有申请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 《个人投资者风险承 受能力调查问卷》、 《风险提示函》、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等业务表单。 (5)普通投资者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若您欲转为专业投资者,可填写《专 业/普通投资者转化申请书》及《投资知识问卷》, 我司将会根据您的填写情况进行审核。 (6)本公司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 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的复印件。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 广发银行北京金融街支行 银行账号: 9550880052717802095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 306100004677 账户名称: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 0200000319239146828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 102100000030 账户名称: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复兴支行 银行账号: 11001046500059188888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 105100008038 账户名称: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 银行账号: 110060872018800000268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 301100000371 账户名称: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 兴业银行北京金融街支行 银行账号: 321500100100088115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 309100001508 (2)认购申请当日下午 17:00 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全额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则认购 申请无效。 (1)基金份额发售期结束, 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2)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包括 T+2 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 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 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3)投资者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包括 T+2 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 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接受情况, 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4)办理汇款时, 投资者应注意以下事项: 款,如使用非预留账户、现金或其他无法及时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方式汇款, 则汇款资金无效; 直销专户, 则认购申请无效; (二)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基金份额发售期间全天 24 小时接受开户及认购业务,工作日 17:00 之后以及法定节假日的认购 申请, 视为下一工作日提交的认购申请。 (1)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sfunds.com.cn)参阅并了解《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等规则; (2)尚未开通基金网上直销账户的个人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https://e.gs? funds.com.cn/etrading/)、 “国寿安保基金”手机 APP 或者“国寿安保基金”微信服务号,与本公司达成电 子交易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进行网上直销交易账户开户,在开户申请 提交成功后, 即可直接通过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 (3)已经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 请直接登录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认购; (4)网上开户、认购、支付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的申请将按失败处理。 (三)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个人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请。 (一)本公司北京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 9: 30—17: (1)普通机构 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加盖公章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应 提交法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及投资者开户券商营业部的席位号(需开立中登账户时提供)。 《机构投 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 表》、 《传真交易协议书》。 (《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及《传真交易协议书》如需回寄,请提 供一式两份)。 (2)、金融产品类 A)根据产品管理人的机构类型,企业法人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复印 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加盖公章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 件。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 应提交法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B)加盖管理人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复 印件(加盖公章)。 C)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D)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负责人签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如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 表签章, 则须有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E)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F)填妥并签章的《基金业务印鉴卡》。 G)资产管理合同或资产托管协议的首末页及向证监会报备的书面文件材料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 件(加盖公章)。 H)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复印件(需开立中登账户时提供), 及投资者开户券商营业部的席位号(需开立中登账户时提供)。 I)填妥并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产品)》、 《风险提示函》、 《机构税 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 《传真交易协议书》。 (《开放式基金账 户业务申请表(产品)》及《传真交易协议书》如需回寄, 请提供一式两份)。 J)本公司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A)托管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最新年检过的副本)或民政部门等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复印件 (加盖公章) B)托管人出具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负责人签章),如为法定 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 则须有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C)托管人出具的《基金业务印鉴卡》 D)托管人出具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E)托管人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在上述托管类资产开户资料基础上, 还需提供: 社保理事会确定管理人及相应投资组合的确认函复印件;或社保理事会分别与托管人、投管人分 别签署的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首末页(加盖托管人或投管人公章) 件;QFII 机构提供的授权书,其中应包含授权对象、授权对象可代理的业务、授权期限等内容,由 QFII 机构的负责人签名确认; 监管机构出具的关于托管机构 QFII 托管人资格的批复复印件。 交易印鉴, 并由预留的交易类经办人签字/签章。 (1)认购资金的划拨 通过开户预留账户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 广发银行北京金融街支行 银行账号: 9550880052717802095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 306100004677 账户名称: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 0200000319239146828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 102100000030 账户名称: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复兴支行 银行账号: 11001046500059188888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 105100008038 账户名称: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 银行账号: 110060872018800000268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 301100000371 账户名称: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 兴业银行北京金融街支行 银行账号: 321500100100088115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 309100001508 (2)认购申请当日下午 17:00 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全额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则当日 申请无效。 (1)基金份额发售期结束, 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2)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 可于 T+2 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 或通过本公司客户 服务中心查询。 (3)投资者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 可于 T+2 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接受结果, 或通过本公司 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4)办理汇款时, 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直销专户, 则认购申请无效。 (二)机构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机构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存放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认购资金产生的银行存款利 息在募集期结束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认购资金的利息结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 计算为准。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资报告, 基金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 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的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六、发售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0、11、12 层 法定代表人: 于泳 电话: 010-50850723 传真: 010-50850777 联系人: 孙瑶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9-258-258 公司网址: www.gsfunds.com.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 刘建军 成立时间: 2007 年 3 月 6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991.6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许可〔2009〕673 号 联系人: 马强 联系电话: 010-68857221 (三)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发售期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销售机构信息。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 (四)登记机构 名称: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0、11、12 层 法定代表人: 于泳 电话: 010-50850950 传真: 010-50850966 联系人: 干晓树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安冬、陆奇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联系人: 周祎 经办注册会计师: 张勇、李哲虹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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